集管團體之單一窗口及共同使用報酬率之說明
資料來源: 智慧局TIPO
集管團體之單一窗口及其共同使用報酬率(下稱共同費率)之制度於101年2月10日生效,各界均相當關切生效後的法律效果,茲簡要說明如下:
一、各種集管團體收費授權的利用型態都適用共同費率嗎?
只有在智慧局指定的利用型態,集管團體有訂定共同費率及協商由其中一個集管團體作為單一窗口向利用人收費的義務,並非所有集管團體收費授權的利用型態均有適用。
有關「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的利用型態,智慧局已於99年10月19日指定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MCAT)、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及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協會(TMCS)等3家音樂著作集管團體,協商訂定共同費率及協商由其中一家集管團體向利用人收費,完成期限為101年2月10日。故目前僅有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一項有訂定共同費率及單一窗口之義務。
二、電腦伴唱機共同費率是否已實施?
3家被指定之音樂著作集管團體未能於智慧局指定期限內完成協商,故本項共同費率將會延後實施。
三、指定之共同費率未能於期限內施行,利用人與集管團體之權義為何?
因集管團體未能於期限內,就智慧局指定之利用型態訂定共同費率,該項利用型態的費率與授權,如何進行?分就利用人與集管團體說明如下:
(一)利用人部分:
1、利用人就其利用行為仍有向集管團體協商付費之義務,於共同費率訂定前,應依集管團體個別之費率付費。
2、利用人如有適用共同費率之需求,由於共同費率集管團體尚未協商訂定完成,此際,利用人應以書面請求該等集管團體(任一集管團體即可)訂定共同費率,或由利用人組成之公協會於探詢個別利用人之意願後,附具利用人委託書代為向集管團體請求,表明其有適用共同費率之意思,請其訂定。於集管團體訂定共同費率前,利用人得免除刑事責任。未以書面請求或委任協會請求之利用人,因無法確知其是否有適用共同費率之意思,且集管團體仍有個別費率可供利用人適用,故仍有著作權法第七章關於刑事訴追之適用。
3、如擔心與個別集管團體所簽定之授權契約期間與未來簽定共同費率之授權契約期間重疊,而產生重複付費之情形,可於未來共同費率實施後,就重複付費之部分向集管團體辦理退費,或與集管團體協商其他處理方式。
(二)集管團體部分:
1、集管團體仍得就電腦伴唱機之利用行為進行授權收費,惟對以書面向其請求訂定共同費率之利用人,不得行使刑事訴追。
2、任一集管團體得依集管條例第30條第3項之規定,於協商不成時,向智慧局申請決定。
如集管團體嗣後完成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共同費率之訂定,應於實施日至少30天前公告並說明訂定之理由;利用人如對集管團體公告之共同費率有異議時,得備具書面理由及相關資料,向智慧局申請審議。